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2)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别或某几种类别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各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应急预案根据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是本自治区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自治区主席的领导下,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自治区副主席按照业务分工和在自治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