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6)20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冀劳社办[2006]12号)收悉。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和《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2005年我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开展和收费试行情况,现就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职工因工负伤致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600元;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鉴定的,每人次400元;
3 、争议案件申请再次鉴定的,每人次1200元。
二、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缴纳。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及因病或非因工伤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三、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所在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鉴定费,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或者再次鉴定结论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因与工伤无因果关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其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鉴定费用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取,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五、鉴定费收入主要用于聘请医疗卫生专家的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补助费、场地租用费、必要的仪器辅助检查费用以及组织鉴定必要的其他支出。
六、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