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淄政办发〔2006〕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关,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认真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和“一票否决权”,联合把关,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律法规或选址布局不合理又难以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项目,在立项前予以淘汰。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省环保局和市政府有关建设项目分类、分级管理的规定,严禁越权审批、降低建设项目评价等级,真正从源头上加强环保管理工作。
(一)新建化工和建材项目必须进入通过区域环评、环保基础设施完善且废水有排放去向的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对现有化工、建材企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进入通过区域环评、环保基础设施完善且废水有排放去向的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确需就地建设的项目(不包括废水无排放去向或无处理设施需委托处理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以新带老、增产不增污”的原则。
(二)实行审批制、核准制或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别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或登记备案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予批复可研报告、核准或者登记备案,国土资源、规划、安监等部门也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新建的化工、造纸、建材、印染、酿造、农药、电镀、冶金、焦炭、电力、电石、铁合金、垃圾焚烧等13类项目应当首先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然后凭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企业登记。
(三)凡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程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自行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