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沪财教[2006]6号)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教[2006]3号)要求,为确保本市郊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保障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
根据本市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各区县财政要切实保障本地区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要根据《
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切实做到“三个增长”。
(一)确保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定额到位
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免除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4号)要求,按照小学每生每年不低于520元、初中每生每年不低于720元的标准,安排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对义务教育阶段盲、聋、辅读和工读学校的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可根据其特殊性适当增加。
(二)完善教育经费管理机制
对虽经努力但义务教育投入仍未达到本市平均水平的困难区(县),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资助;教育费附加每年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资助本市郊区农村发展义务教育,特别是郊区农村偏远地区。各区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对市级财政下达用于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和教育费附加专项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相关学校,不得截留、挪用和抵冲正常的教育经费。
各区县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统筹力度,新增的义务教育经费重点投向农村薄弱学校,不断提高本地区义务教育的均衡化水平。
(三)提高农村师资水平,落实教师待遇
各级财政要按照《
教师法》和《
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加大对郊区农村教师培养和培训经费的投入,不断提高郊区农村义务教育的师资水平。对大学毕业生到本市郊区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按规定落实政府奖励政策。完善郊区农村中小学教师收入保障机制,确保郊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政策,按时足额发放,落实郊区农村学校教师工资上浮政策,确保郊区农村教师队伍稳定。
(四)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