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统发[2006]73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统计局、高新区计划统计处,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在地统计的通知》(淄政发[2006]37号),保证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淄博市在地统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淄博市在地统计实施方案
根据《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在地统计的通知》(淄政发(2006)37号)要求,为保证在地统计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实施在地统计,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全市及各区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为各级领导宏观管理和科学制定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决策依据;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满足城市管理需要的新统计体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作用。
二、对象与范围
(一)实施对象:指经市统计局确认后,不再列入向市统计局直接报送统计数据的中央、省属和市属单位。
(二)实施范围: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普查;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邮电业、房地产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其他第三产业和固定资产投资、劳动、物价、科技、能源、外经外贸、城市居民生活等各类统计业务。
三、工作原则
(一)中央、省、市属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按照“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相结合的原则,原则上以单位的实际生产经营(办公)所在地归区县统计局负责统计。
(二)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均以法人单位作为基本调查单位划归在地统计。
(三)跨区域大型联合生产企业和集团及一些跨区域经营企业和跨区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工作渠道不变,仍由市统计局负责统计。市统计局将有关指标进行合理分解,定期反馈各区县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