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
第八条 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市级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到政府采购定点保险公司进行保险。
第九条 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管理工作遵循“统一折扣率、自主选择险种、节约支出”的原则。
第十条 定点保险业务流程
一、各单位根据确定的险种及优惠折扣率或保费到定点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二、单位车辆保险期满前一个月,单位要主动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续保事宜,在该车保险到期前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车辆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由各单位保存,赔偿问题由各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四、建立保险车辆户籍制度:定点保险公司按投保车辆所在单位分别登记造册,一式三份,保险公司、投保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一份备案。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户籍进行动态管理,对新增车辆保险投保、旧车报废、车辆丢失等及时进行补充登记、注销并将变动情况书面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公务用车保险政府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处理政府集中采购相关投诉。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对市级机关公务车辆保险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提出定点保险招标投标资格、条件和标准,确定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政府采购公告,由社会代理机构按照规定发售标书,组织招标;提出公务用车保险定点单位确定意见,代采购人签订定点协议。
第十四条 定点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用户的利益,接受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每季度按投保单位和险种统计填报公务车辆保险情况报表,于季度终了10日内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车辆保险单位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各单位发生的定点保险公司之外的车辆保险支出,市会计中心不予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