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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一)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律咨询服务;
  (二)向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三)在服务场所公开发布招聘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四)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以及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事务;
  (五)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二)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三)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第二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经批准开业的合法证照和服务项目,公开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五章 劳务派遣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将其职工派往其他单位提供劳务的劳动用工形式。
  第二十三条 设立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
  (四)具有法律、财会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和取得职业指导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设立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劳务派遣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向相应的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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