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1号)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于2006年5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进行求职择业、招用人员、职业介绍和劳务派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在劳动力市场进行求职择业、招用人员、职业介绍和劳务派遣应当遵循双向选择、平等竞争、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公安、价格、人事、民政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求职择业
第六条 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自主求职择业。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歧视。
第七条 劳动者求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或者职业介绍机构如实提供与求职就业有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