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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

  (五)加强廉政监察,严肃行政纪律
  加强廉政监察,严肃行政纪律,是行政监察的权威所在。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坚决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范围、内容、对象、条件、程序,真正把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坚决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着重查办政府机关和领导干部利用行政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因领导干部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滥用职权造成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失职渎职案件,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坚决查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强化公务员的责任意识。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的行政绩效评估、行政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选拔三者有机结合的制度体系,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政勤政。
  三、进一步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
  新形势下行政监察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行政监察工作,切实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坚决支持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行政监察工作职能。
  (一)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行政监察机关领导班子要按照纪委常委会的统一部署,结合政府工作,研究确定监察工作重点,明确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本级政府的领导,经常向政府领导汇报工作,认真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行政监察机关内部要明确分工,整合力量,提高工作实效。上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监察机关的工作指导,了解掌握下级行政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认真研究切实予以解决。
  (二)完善工作制度,健全运行机制
  行政监察机关要按照依法监察、规范行为、明确职责、提高效率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监察各项工作制度。一是要坚持和完善监察机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工作制度。除重大监察事项要及时报告外,行政监察机关每年要向政府报告工作两次,向上级行政监察机关报告工作一次;涉及全局性的行政监察工作部署,要报请本级政府批准。二是要建立和落实监察局长参加或者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政府全局工作及重点工作,更好地为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三是要完善监察机关内部制度。要明确内部处(室)工作职责,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工作行为;要根据实际,落实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制度,明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要建立对派驻(出)机构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派驻(出)机构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派驻(出)机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派驻(出)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派驻(出)机构要向派驻(出)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四是要建立健全监察机关接受监督的制度。监察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监督及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的议案和政协的提案。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支持和保护广大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完善特邀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的参谋咨询、桥梁纽带和双重监督的作用。
  (三)理顺工作关系,发挥整体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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