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必要时,市指挥中心给予支援。
4.1.2 较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启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省政府给予支援。
4.2 指挥协调
4.2.1市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向市指挥中心、市政府报告;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及预案启动条件,提出启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
4.2.2 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启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市指挥中心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长,同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赶赴事故现场。
4.2.3 根据先期处置情况、目前事故状况和应急处置需要,立即研究制定和实施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成立若干现场救援行动组,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3 扩大应急
4.3.1当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涉及到危险化学品或城市燃气,已有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建议启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城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4.3.2 当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建议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联系并请求驻甬部队的支援。必要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建议启动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3.3 当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其区域超出市域范围、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或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时,及时建议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请求省委、省政府协调、指挥相关地区政府共同参与处置。
4.3.4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救护、接待、境外媒体采访等有关涉外事宜,由市外办、侨办、台办等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