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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报送工作的通知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人数达20人以上,或者虽未达20人,但情节严重;

  (2)组织、策划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以及“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他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的人员公开练功;

  (3)“法轮功”顽固分子进京上访、串联闹事;

  (4)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

  (5)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

  (6)利用互联网大面积传播邪教组织信息;

  (7)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8)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

  (9)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敌对分子、民族分裂主义分子、非法宗教势力的活动情况和由其制造的暴力、恐怖、骚乱事件。

  3、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枢纽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或有打砸抢烧等行为的。

  4、聚众堵塞铁路、公路干线和城市主要街道交通,中断铁路运输和干线公路交通,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群体性事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上访事件:

  (1)有到长沙(50人以上)或进京(10人以上)上访可能的;

  (2)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的;

  (3)行为激烈、妨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参与人数10人以上的;

  (4)损坏接待场所公共财物,威胁、侮辱、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6、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或者影响较大的集会、请愿、示威、游行、罢工、罢市、罢课、罢教、罢运、静坐等事件。

  7、城市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农村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或人数不多但造成伤亡较大的群体性械斗和哄抢事件。

  8、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动用50名以上警力(含武警内卫部队)或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弹药、警械(如催泪弹、高压水枪等)以及发生意外的情况。

  9、涉及民警刑讯逼供、滥用武器致人死亡等严重违法违纪案(事)件或因不依法行政或执法不公以及干部作风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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