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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关于做好本市有关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关于做好本市有关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第41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职能的决定》(沪府发〔2004〕51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本市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食品从业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由各区县卫生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健康检查单位)承担。本着便民原则,各区县卫生局应在辖区内指定2个以上健康检查单位,并将其单位名称及地址定期向社会公示。
  二、按照“谁体检谁发证,谁体检谁负责”的原则,自2006年9月1日起,各健康检查单位负责健康证明的制证及发放工作(健康证明样张见附件1),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不再负责健康证明的审核、发放工作。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统一印制,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定期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报辖区内各健康检查单位名单并领取印制的健康证明。各健康检查单位向所在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领取健康证明。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分别按领取数量收取健康证明印刷成本费,并建立领取台帐制度。
  四、健康证明的编号格式为:“沪+区县简称+□□□□(年份)+□□(体检单位号)+□□□□□(流水号)”。体检单位号由健康检查单位所在区县卫生局统一编设。
  五、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全市通用,有效期1年(法律、法规或规章对部分行业健康证明有效期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业人员在公共场所、饮用水、食品、化妆品等行业间调换工作时,所持有效健康证明在公共场所、饮用水、食品、化妆品等行业间同等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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