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体要求,建立起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满足保障全省人民尤其是广大农村居民健康与安全需要的卫生监督体系。
2007年底前,全省各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设立县级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形成全省城乡一体的卫生监督网络,农村卫生监督工作基本得到覆盖,农村卫生安全保障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2008 -2010年,全省卫生监督员素质和数量以及监督执法基本装备适应全省城乡卫生监督工作需要,卫生监督监测经费基本得到保证;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成网络健全、信息畅通、反应迅速、能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行政、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卫生监督体系。
三、指导原则
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分步实施、规模适度、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综合执法、城乡一体。
四、机构设置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划片设置,垂直管理”的原则,每2-4个乡(镇、街道)或6-12万人口设置一个卫生监督派出机构,派出机构的人事编制和财务纳入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包括派出机构,下同)系监督管理性质的事业单位。
五、编制标准
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按辖区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0.6~1名的标准核定,山区、海岛、经济发达、卫生相关产业和从业人员较多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乡镇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卫生监督人员由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派出,县本级卫生监督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具体人数由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商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卫生监督工作实际确定,但应优先保证派出机构的人员配备,每个派出机构的卫生监督员一般不少于4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由同级人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考选用。
六、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和省财政厅、省计委、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社字〔2001〕13号)等文件要求,卫生监督所及其派出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