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无法胜任审批工作或违反中心管理制度,被中心提出调换要求的;
(二)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在中心工作的;
(三)被派驻单位提拔使用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四)调离派驻单位的;
(五)有其它特殊规定的。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调换必须报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其办理程序为:
(一)派驻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有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提前一周向中心提出人员调换申请。
(二)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认定同意调换的,由中心主任签发《人员调换通知单》,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派驻单位。
(三)调出的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人员调换通知单》后一周内办理调出中心手续。
对调换后新派驻的窗口工作人员,中心要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试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窗口工作人员可以退出中心:
(一)本窗口所承担的全部审批事项被取消或转为部门正常工作的;
(二)本窗口被并入中心合署办公窗口的;
(三)其它可导致窗口工作人员退出中心的情况。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退出中心必须经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退出。其办理程序为:
(一)派驻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有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将退出中心的理由、依据及相关情况提前一周报中心。
(二)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认定同意的,由中心主任签发《退出中心通知单》,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派驻单位。
(三)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退出中心通知单》后一周内办理退出中心手续。
第十一条 市纪委、监察局驻中心公共行政监察室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及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