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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精神分裂症治疗率2007年达到40%,2010年达到60%;
  (七)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2007年达到全省人口的1/3,2010年达到全省人口的2/3。
  三、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责任,完善精神卫生机构建设
  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职责,要落实责任,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的补助政策,合理调整本地区现有的各级各类精神卫生机构(包括专科机构和综合医院精神科)布局,明确功能定位,实现资源整合,逐渐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要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物价政策,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
  (二)加强部门合作,明确职责
  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宣传、财政、人事、劳动保障、残联、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部门单位和团体要针对日益突出的精神卫生问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
  卫生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山西省卫生厅已成立山西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领导组,并下设精神卫生办公室,办事机构设立在山西省太原精神病医院(山西省精神卫生中心),负责协调、落实全省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
  民政部门所属精神卫生机构要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并及时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监护人的精神疾病患者。
  公安机关要了解掌握本地区内可能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有关情况,督促其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肇事肇祸的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
  司法部门的医疗机构要做好被监管人员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
  (三)营造良好的精神卫生社会氛围
  精神卫生工作属公共卫生范畴,要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精神卫生工作。围绕每年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积极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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