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6〕5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精神,加强全省精神卫生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的服务理念。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思路。一是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把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二是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三是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突出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干预,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四是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的法律法规;五是加强精神卫生队伍建设和科研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2007年,我省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要达到30%,2010年达到50%;
(二)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2010年降到12%;
(三)在校学生心理保健知识知晓率2007年达到40%,2010年达到60%;
(四)妇幼保健机构医护人员的孕产妇常见心理行为问题识别率2007年达到30%,2010年达到50%;
(五)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对于老年性痴呆、抑郁等精神疾病的常见症状和预防知识知晓率2007年达到30%,2010年达到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