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排部署阶段(7月10日至20日)。各市、各部门都要成立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和专门办事机构,结合实际,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7月20日前逐级完成工作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21日至9月20日)。各市、各部门要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的要求,逐项抓好落实。工作中要坚持堵源与截流并举,管理与打击并重,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三)总结验收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各市、各部门要认真总结验收,并做好回头看、查死角的工作;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省人民政府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对行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地区、先进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工作措施
(一)安全检查
对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逐一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爆炸物品来源、流向以及仓储设施、守卫力量、看护保管制度和防范措施等。对检查中发现关闭煤矿、非煤矿山的民爆器材库房尚未拆除的要坚决予以拆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合法从业单位,要责令停业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关停,并吊销有关许可证件。要通过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彻底消除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涉爆事故、案件、事件的发生。要本着“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各市、各部门可采取区域互查、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方与被检查方共同在检查记录上签字,作为档案备查。安全检查结果于8月30日前专报省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收缴处理
1.对从业单位违法违规生产、购销、运输、储存、使用的爆炸物品,全部收缴;
2.对非法生产、销售厂点以及地下非法作坊的制造设备、工具和爆炸物品及其原材料,全部收缴;
3.对非法运输、携带的爆炸物品全部收缴;
4.对公民个人非法持有、私藏的民用爆炸物品,逐一动员限期交出,拒不交出的,依法强制收缴。
5.对关停或列入整顿范围的煤矿、非煤矿山等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剩余库存爆炸物品及时收缴,妥善处理,可以适当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
要充分依靠乡村、街道基层组织和有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动员广大群众,挨家挨户,对全省所有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户进行地毯式清查清缴,与法人、业主、户主签订承诺书,承诺不再有任何涉爆非法违法行为,如发生,严肃追究承诺人责任。对清查中发现涉爆非法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建立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