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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安排部署阶段(7月10日至20日)。各市、各部门都要成立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和专门办事机构,结合实际,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7月20日前逐级完成工作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21日至9月20日)。各市、各部门要按照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的要求,逐项抓好落实。工作中要坚持堵源与截流并举,管理与打击并重,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务求实效。
  (三)总结验收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各市、各部门要认真总结验收,并做好回头看、查死角的工作;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省人民政府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对行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地区、先进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工作措施
  (一)安全检查
  对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逐一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爆炸物品来源、流向以及仓储设施、守卫力量、看护保管制度和防范措施等。对检查中发现关闭煤矿、非煤矿山的民爆器材库房尚未拆除的要坚决予以拆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合法从业单位,要责令停业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关停,并吊销有关许可证件。要通过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彻底消除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涉爆事故、案件、事件的发生。要本着“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各市、各部门可采取区域互查、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方与被检查方共同在检查记录上签字,作为档案备查。安全检查结果于8月30日前专报省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收缴处理
  1.对从业单位违法违规生产、购销、运输、储存、使用的爆炸物品,全部收缴;
  2.对非法生产、销售厂点以及地下非法作坊的制造设备、工具和爆炸物品及其原材料,全部收缴;
  3.对非法运输、携带的爆炸物品全部收缴;
  4.对公民个人非法持有、私藏的民用爆炸物品,逐一动员限期交出,拒不交出的,依法强制收缴。
  5.对关停或列入整顿范围的煤矿、非煤矿山等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剩余库存爆炸物品及时收缴,妥善处理,可以适当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
  要充分依靠乡村、街道基层组织和有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动员广大群众,挨家挨户,对全省所有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户进行地毯式清查清缴,与法人、业主、户主签订承诺书,承诺不再有任何涉爆非法违法行为,如发生,严肃追究承诺人责任。对清查中发现涉爆非法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建立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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