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通知
(郑政办〔2006〕21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郑州黄河湿地是我市宝贵的生态资源。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4〕10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河南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豫政文〔2004〕215号)精神,为切实做好黄河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湿地保护意义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发挥着巨大的社会生态效益。我市的巩义、荥阳、中牟、惠济、金水境内的黄河湿地,地处黄河中下游交界处,气候适宜,土壤、水文等生态条件良好,蕴藏着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建立和保护好自然保护区,对保护湿地生态资源、涵养水源、补充地下水、保持水土、防止洪涝灾害、防控禽类疫源疫病、保证黄河水源供给等将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对监测黄河湿地生态环境变化,保护我省湿地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绝不能以破坏湿地资源,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要把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作为改善生态状况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件大事,予以高度重视,并切实抓紧抓好。

  二、采取有效措施,严格保护湿地资源

  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生态价值认识不足,加上保护管理能力薄弱,我市存在大量开垦和随意侵占黄河湿地的现象,致使黄河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现有湿地进行抢救性保护。要对现有湿地资源实行普遍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占用,坚决制止随意侵占湿地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湿地的违法犯罪活动。禁止占用湿地建设生产设施,禁止向湿地自然保护区排污或改变保护区内湿地自然状态。一律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黄河湿地用途,随意开垦占用或者改变黄河湿地用途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各种补救措施恢复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湿地保护的监管,依法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基础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要组织力量对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自然地的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并逐步还湿,依法制止、打击各种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对造成湿地生态严重破坏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