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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


  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企业失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标准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老社发〔2006〕3号)规定执行。

  四、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按照国务院以及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的部署和安排,做好做实个人账户中长期基金支撑能力的测算,研究制订我市逐步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全过程的监督,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006年1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国务院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部署和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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