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部分医疗美容项目价格试行上浮的批复
(辽价函[2006]35号)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你院《关于重新确定和调整整形外科、整形美容中心开设的医学美容项目服务价格的请示》收悉。鉴于你院已经省卫生厅批准开展医疗美容项目,设立了整形美容中心独立开诊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医疗美容项目属于特需医疗服务范围,按照国家对供患者自愿选择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适当放宽的原则,同意你院部分医疗美容项目(见附表)在省定指导价格基础上上浮30%为最高限价,你院可在最高限价内与患者协商议定具体价格。
二、你院应在整形美容中心的明显位置,对各医疗美容项目价格依据规定进行公示。你院其他科室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省定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