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调动整合社会力量,参与校外活动场所工作。高度重视少先队组织在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中的作用,支持少先队利用校外场所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提高少年儿童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青少年宫协会、教育学会、家庭教育学会、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吸引各方面人才,为未成人校外活动贡献力量。鼓励支持志愿者、离退休老同志,以及文艺、体育、科技工作者,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提供义务服务。组织高等院校、社科研究机构的有关专家,开展校外教育理论研究,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23、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参加校外活动的安全问题,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坚决消除不安全隐患。要切实保证校外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配备安全保护人员,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三防”(防火、防水、防盗)工作。学校要开展必要的自护自救教育,增强中小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要建立中小学生校外活动人身安全保险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建立校外场所活动安全保障机制。
六、完善和建立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24、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掌握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和困难。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总体布局,高度重视,加强督促指导。切实发挥“自治区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职能。联席会议要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议事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统筹协调全区各级各类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加强检查指导,做好表彰奖励工作。联席会议由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团委、妇联、文明办、宁夏军区组成,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和有关工作的落实,办公室设在教育厅。
25、理顺未成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所属现有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原隶属关系不变。今后建设的公益性未成人校外活动场所,原则上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并注重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积极作用。
26、完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主管部门的职能分工,根据各部门的工作职能和不同类型校外活动场所的实际,建立行业管理标准,制定考核评价体系,使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管理工作规范化。各类校外活动场所要深化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端正指导思想,增强自身发展的活力,改进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