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各类青少年学生活动中心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联系,建立沟通机制,积极主动地为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提供周到优质的服务,与学校一起组织学生集中开展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素质拓展等活动。
16、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以及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情况,纳入对学校和学生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中小学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按照课程改革的要求,把校外实践活动排入课程表,在节假日和地方课时中予以安排,保证学生每周有半天的时间参加校外活动。要增加德育、科学、文史、艺术、体育等方面课程的实践环节,充分利用校外活动场所开展现场教学,及时调整活动内容,创新活动载体,使校外活动与学校教育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17、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共青团、妇联、科协、文明办等部门,统筹协调全区未成年人校外场所的教育活动,根据不同场所的功能和特点,结合学校的课程设置,统筹安排校外活动。
五、认真落实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保障机制
18、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逐步增加对未成年人校外教育活动的投入,要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改造。要积极争取国家对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改造的支持和补助资金,加快未成年人校外场所建设,争取“十一五”末国家安排项目覆盖全区所有县(市、区),完成建设目标。自治区青少年联席会议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对国家扶持建设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时间及时组织验收并挂牌,对规定时间内完不成项目建设的,追回项目资金,并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
19、各级政府要把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运转、维护和开展公益性活动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的审计,建立资金使用通报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0、根据中办发[2006]4号文件精神,税务部门要实行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的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用于事业发展;对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中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21、优化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工作队伍。各级政府要加强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工作队伍建设,通过专、兼职结合的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队伍结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类型,明确职责、落实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所属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要深化内部体制改革,完善规章制度,增强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服务水平。社区和农村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要依托宣传文化活动中心和条件较好的学校来开展工作,以兼职人员管理为主。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从事教育工作人员可依据《
教师法》、《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要纳入教师岗位的培训计划进行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要保证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人员工资足额按时发放。精心选拔热爱未成年人校外教育事业、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会管理的优秀人才充实到管理岗位,努力提高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水平,更好的发挥其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