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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厅字[2005]12号文件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11.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凡是按中央、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项目和标准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交通费、护理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物价补贴,都要纳入统筹项目,实行社会化发放。
  12.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原则上要全部纳入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改制后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其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缴纳;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或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按宁政办发[2000]147号文件规定,从原企业资产变现或其他财产转让收入中提取,缴付负责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的机构管理。
  13.改制后仍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公用经费、特需经费等中央、自治区有明确规定的经费,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开支;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上述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将要改制或破产的,按规定标准和年限一次性提取,交离休干部接收单位。
  14.国有企业破产时没有能力足额缴纳医疗统筹费以及13条所列各项费用的,缺口部分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和国有出资单位共同解决;主管部门和国有出资单位解决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15.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和破产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之外发给离休干部的其他各种补贴,自治区属的,按照《关于解决区属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宁老干发 [2005]36号)和《关于区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的具体意见》(宁老干发 [2005]55号)文件精神执行;市县(市、区)属的,可参照宁老干发[2005]36、55号文件精神予以落实。
  16.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和破产企业过去拖欠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原企业及有关部门要进行彻底清理,确保无债务交接。
  五、加强组织领导
  17.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把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工作纳入企业改制或实施破产工作的整体布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研究制定国有企业改制或破产方案时,有离休干部的,要同时制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安置方案,并听取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意见。
  18.离休干部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负责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统筹费的筹集和待遇支付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人事部门等要加强协调配合和监督检查,制定配套措施,确保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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