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的企业,凡自治区属的,按照《关于区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的具体意见》(宁老干发[2005]55号)文件要求做好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市县(区)属的,由原主管部门或老干部工作部门负责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
5.对于将要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的企业,各级党委、政府要明确离休干部的具体接收单位。企业应主动与接收单位联系,共同做好离休干部的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以及养老保险、医疗统筹等有关材料的整体移交工作。当地老干部工作部门对移交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落实好政治待遇
6.要进一步落实好离休干部政治待遇各项制度,定期召开座谈会,及时向离休干部通报本地区本部门改革发展稳定情况,组织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组织参观考察经济建设和工农业生产项目,定期走访慰问等。
7.要切实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明确党组织隶属关系,保证老干部党支部能正常开展活动。不断创新企业离休干部党组织设置方式,根据企业离休干部的不同情况,合理设置党的组织,保证他们按规定参加组织活动,充分发挥老干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8.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离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休干部自觉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9.要组织好老干部的学习和活动,努力丰富老干部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利用现有老干部活动场所和老年大学,为企业离休干部参加活动和学习提供便利条件。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对企业离休干部参加活动和学习给予帮助和支持。
四、落实好生活待遇
10.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厅字 [2006]61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等七部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党办 [2001]11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宁组通 [2003]56号)文件要求,通过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确保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