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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厅字[2005]12号文件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厅字[2005]12号文件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6]21号 2006年4月12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厅字[2005]12号文件精神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
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厅字[2005]12号文件精神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厅字[2005]12号),为进一步落实好企业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高度重视12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
  1.广大国有企业离休干部为我国的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为国有企业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关心照顾好国有企业离休干部特别是改制和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使他们安度晚年,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国有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厅字[2005]12号文件精神。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落实好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为重点,逐步建立、完善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制。
  2.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老干部工作。当前,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离休干部工作总体上得到了加强,但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各地、各部门要着眼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积极做好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无论国有企业改革怎么深化,都必须按照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费有保障的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离休干部的各项待遇落实到位、管理服务到位。
  二、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3.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仍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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