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公众监督。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要制定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违法排污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对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尤其是饮用水源保护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定期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名单。
(五)严格报告制度。在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期间,各县(市)、区每半月要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随时报告,不得瞒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的进展情况,以及信息上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实施方案、阶段工作情况、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名单及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于7月25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9月)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问题以及医药、化工企业应对环境污染事故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并于8月15日、9月15日分别将挂牌督办单位名单和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工业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此期间,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挂牌督办的问题进行检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10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真总结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防止污染反弹,并于11月10日前将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