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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06)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6〕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石家庄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以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为主线,以加强环境执法为手段,以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目标,切实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彻底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杜绝网箱养殖反弹。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是整治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保护区,滹沱河、沙河、磁河水系地下水源保护区,以及洨河、汪洋沟、邵村排干渠、南水北调沿线(赞皇县、高邑县、元氏县、鹿泉市、新华区、正定县、新乐市)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污染隐患。对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要求其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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