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百项重点工业项目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6〕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百项重点工业项目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淄博市百项重点工业项目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百项重点工业项目管理考核工作,调动各级、各部门支持、服务百项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的积极性,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确认
第二条 范围、数量。在本市境内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每年选取100项作为全市百项重点工业项目,由市政府公布。
第三条 项目确认的原则和标准。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省、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等有关政策。
(二)规模较大。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优势传统产业项目;总投资0.5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重点鼓励发展的医药、电子、机械、新材料行业项目。
(三)当年在建或当年开工建设。
(四)有利于拉长产业链、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带动性。
(五)优先选择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项目和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组织领导。在市工业经济协调工作小组领导下,市工业经济协调工作小组配合联系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以下简称配合联系办公室)负责百项重点工业项目的筛选、调度、协调、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百项重点工业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百项重点工业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工业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协调、调度和落实,为百项重点工业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环境。项目建设单位实行法人负责制,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