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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工作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涉农价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10、严格控制涉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十一五”期间不再出台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现有涉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一律废止。确需保留的,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对国家和省已明确实行减免优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政府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按规定落实。

  11、严格规范涉农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加强农机技术有偿服务收费的管理,收费项目应严格控制在省定范围之内,2006年收费标准要在2005年标准基础上再下调20%。在全省102个火葬推行县全面实行殡葬事业公益性低价政策,积极运用价格杠杆鼓励和扶持遗体火化、骨灰寄存或树葬,限制土葬用地。严禁利用办理证照、各种审批、审核手续和行政管理、行业管理之便,强制农民参加各种协会并收取会费或接受各种有偿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减少服务项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免费向农民提供价格政策、价格信息咨询等服务。

  12、加强农村教育收费监管。积极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制改革,2006年要认真做好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和沅江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的试点工作。完善全省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和落实“两免一补”政策,从2007年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的政策。清理规范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积极研究限制使用豪华版教材的相关措施,降低课本价格,教辅材料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

  13、建立与农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农村医药价格监管体系。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对药品试行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顺加作价,防止药价虚高,支持农村平价药店经营。整顿农村医疗服务收费,农村乡镇卫生医疗服务价格按不超过三类价格标准的80%控制,具体标准由市州物价局核定。

  14、清理规范农民建房收费。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其它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农民生活用地权属变更登记费、农民建房用地土地登记费、农民生活用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费等一律取消。向农民提供经济安全适用、节能节材的住宅设计图样实行免费。

  15、规范检验检疫和防疫收费。对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农机产品检验,严格执行省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畜禽、畜禽产品检验、防疫以及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规定,严禁重复检验、重复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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