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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发挥价格工作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4、为农民进城务工创造良好的价费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针对务工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一律取消。有关机构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法律政策咨询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为农民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等审批事项和手续,搭车收费、变换手法收费、强制服务收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不得收取借读费等与当地学生不一致的任何费用,不得采取任何歧视措施。切实规范涉及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收费,安排了专项培训经费的,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培训费。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

  5、完善农村征地补偿价格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价格机制,对被征土地的农民要严格按国家政策以合理价格实行足额补偿,防止以招商引资、重点工程建设等名义压低农村土地价格。各地在进行农村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以及招商引资过程中,要积极探索农民以土地折价入股、按股分红的利益分配模式,保证农民长期从土地中获得稳定的收益。

  二、加强农资价格监管,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6、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继续执行扶持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费优惠、补贴政策。继续对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指导价管理;严格控制化肥经营差价率,尿素、钾肥的批发环节进销差率不得超过1.5%,零售环节进零差率不得超过4.5%;对化肥销售终端继续实行最高零售限价控制,尿素最高零售限价由省物价部门核定公布;其它化肥的最高零售限价由市州物价部门核定公布。

  7、对主要农作物种子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社会平均制种成本和经营管理水平,区别常规品种、杂交品种和自有知识产权品种,合理核定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种子销售价格。

  8、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完善并落实农业生产用电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农村电网改造力度,推进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加快推进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加强农电价格监管,确保非居民照明、农业生产、贫困县农排、动力用电价格控制在省规定的最高限价以内。

  9、推进农业用水价格改革。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逐步推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对农民生产、生活用水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合理制定农村水利工程水价,2006年先对现行水价标准高于完全成本的,降低到完全成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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