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省级实行农资监管和案件统计情况季报制。省农业厅农资打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3月27日前将本系统1月至3月份,6月27月前将本系统1月至6月份,9月27日前将本系统1月至9月份,12月17日前将本系统1月至12月份的农资监管和案件统计情况报省农业厅农资打假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厅农资打假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报请厅领导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农业部。
第五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资市场预警机制,农资监管工作中发现农资产品可能给当地农业生产带来风险的,由市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警示通报,需要在全省或更大范围内通报的,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九章 绩效考核评价
第五十五条 农资监管工作实行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资监管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并及时通报考核评价结果,对在农资监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六条 农资监管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工作措施、制度建设、信息交流、案件报告、工作成效等方面,具体考核评价标准和办法由省农业厅另行制定。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资监管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农资监管工作责任制,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河北省县(市、区)人民政府打假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八条 农资监管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未列入预算的,或截留、占用或者挪用农资监管专项经费,致使农资监管工作难以开展,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同级或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追究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执法单位应当保障农资监管工作的必要条件,因经费、通信、交通、检验等条件不到位,贻误战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同级或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依据党纪、政纪,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同级或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依据党纪、政纪,追究单位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含渔用)、种畜禽、牧草种子、食用菌菌种、兽药、农机及零配件、水产苗种、渔药、渔机渔具等农业投入品。
第六十二条 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1、河北省农资案件举报投诉受理卡
2、河北省农业厅农资打假工作领导小组案件交办函
3、河北省农业厅农资打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卡
4、河北省农资打假工作情况统计表
5、河北省农资打假案件统
附表:
河北省农资案件举报投诉受理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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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 间 │ │ 举报方式 │ │ 案件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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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姓名│ │ 地址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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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
│报│ │
│投│ │
│诉│ │
│内│记录人签字: │
│容│年 月 日 │
├─┼───────────────────────────────────────────────┤
│领│ │
│导│ │
│批│ │
│示│ │
│意│ │
│见│ │
├─┼───────────────────────────────────────────────┤
│初│ │
│步│ │
│核│ │
│实│ │
│及│ │
│立│ │
│案│ │
│情│ │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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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人姓名 │ │ 回复时间 │ │ 回复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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