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6.2.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厅、兰州铁路局银川办事处、宁夏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铁道、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4 电力保障
  自治区电力公司协助震区供电部门恢复震区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系统功能等,保障震区电力供应。
  6.2.5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厅组织力量协助震区建设、市政部门对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6 医疗卫生保障
  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医疗卫生救护队伍抢救伤员,对震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震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安全等。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协调震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震区食品、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7 治安保障
  武警宁夏总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自治区公安厅、武警宁夏总队协助震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8 物资供应保障
  自治区经委、民政厅、商务厅和粮食局调配粮食等生活必需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9 经费保障
  财政厅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民政厅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10 社会动员保障
  市、县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应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并设立醒目标志和路线引导;应在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2 呼吁与接受外援
  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分别介绍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民政厅负责接受紧急救助款物。
  宁夏红十字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6.2.13 涉外事务
  除军事禁区、重要涉密和由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侨)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在宁期间,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外(侨)办、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海关对国外申请来宁救灾人员、新闻记者、科学考察专家以及救灾物资的入境手续可作特殊处理;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宁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宁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