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相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系,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自治区建设厅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自治区地震局、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和环保局负责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8 次生灾害防御
自治区公安厅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自治区水利厅、建设厅、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自治区环保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4.9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自治区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省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震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受伤及埋压人员,组织社区志愿者队伍、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4.11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自治区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自治区地震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震区灾害损失评估。
4.12 新闻报道
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时,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广电总台协助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13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五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震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震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震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