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自治区地震局;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震区政府联络员负责等待接听电话,及时报告和反馈相关信息。
自治区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交通、铁路、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地震局和民政厅。
自治区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自治区外(侨)办、台办并抄送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自治区外(侨)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国家通报。
4.2.3 震情灾情公告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或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 通讯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指挥部技术系统,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通信管理部门迅速了解地震震区的通信状况并派出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或架设应急备用通信链路。
4.4 地震灾害现场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的紧急处置实行灾区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地震灾害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启动灾区政府地震应急预案;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市民政部门在震后及时就近调用储备的救灾物资;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结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
4.5 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自治区地震局协调组织宁夏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震区搜救工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的救援行动。
宁夏军区、武警宁夏总队赶赴震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兰州军区驻宁空军部队在震区建立地面导航系统,并组织直升飞机原地待命,根据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参加救灾工作。
自治区公安厅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震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医疗卫生救护队伍,抢救伤员和开展震区疾病预防控制以及水源、食品的卫生监测工作。
视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动员非震区的力量,对震区提供救助。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和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 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