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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4.1.3 Ⅰ、Ⅱ级响应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4.1.3.1 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宁夏军区和武警宁夏总队,宣布震区进入应急期;确定应急工作规模,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4.1.3.2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自治区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区地震局迅速通过地震监测台网和灾情速报网收集震情和灾情信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迅速报告震情和灾情,提请自治区政府启动Ⅰ级响应,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赴震区开展震情监测、震害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部署应急工作;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接到通知后(如震感强烈,指挥部成员直接前往)立即到自治区防震减灾指挥中心应急指挥大厅(地址:银川市北京东路244号,宁夏地震局院内)开会,并派出联络员参加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同时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地震应急预案设立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
  指挥部会议首先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震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根据最新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反应规模,宣布震区进入震后应急期;
  第二,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
  第三,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协调宁夏军区、武警宁夏总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联系和协调兰州军区驻宁空军部队调用直升飞机待命,并立即前往震区建立地面导航系统;
  第四,根据灾害预测结果和救灾方案,调派宁夏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震区救灾;
  第五,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护送、物资调运、震区内外交通保障;
  第六,必要时请求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支援;
  第七,必要时请求邻区省级人民政府对震区进行援助;
  第八,必要时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跨省的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
  4.1.4 Ⅲ、Ⅳ级响应
  4.1.4.1 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地震应急工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自治区地震局和民政厅:宣布震区进入震后应急期。
  4.1.4.2 自治区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自治区地震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并抄送自治区有关部门;派出自治区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应急结束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自治区地震系统的震情和灾情速报
  由宁夏地震台网在震后规定时间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和速报工作。
  震区各级地震部门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震害信息,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收集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地震局,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中国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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