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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发[2006]61号 2006年5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宁政发[2001]64号)下发后,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做了大量而有效的工作。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了重新修订,并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重新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尽快修订完善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报自治区地震局备案。要认真做好地震应急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的全面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使自治区政府地震应急工作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 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立即按照预案实施应急,处置灾害事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区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视地震应急的需求,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有关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资源互通、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尤其是在“十五”期间已建立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和市、县信息节点,实现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地震现场4级联动应急指挥。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自治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转为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自治区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副主席
  副指挥长:中国人民解放军宁夏军区负责同志
       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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