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人民政府确定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应责令其停止一切生产活动。相关部门要暂扣采矿许可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限制供电,公安部门依法注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并监督煤矿企业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
(二)区政府要研究制定资源整合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方案中明确直接关闭的矿井要立即实施关闭。
(三)拟设立的法人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整合后的资源依法划定矿区范围,对整合后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颁发(变更)采矿许可证。
(五)由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矿井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并按项目建设程序规定报批。经批准的设计中明确不予利用的井筒要立即封闭。矿井设计必须坚持高标准,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装备。
(六)矿井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批准后,由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并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完成施工。同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
(七)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完工后,由矿井法人主体向设计批准部门或机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有关部门或机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验收并审批。
(八)验收合格的矿井依法向有关证照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办证申请,取得各种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
五、认真做好对煤炭资源整合的监督管理
为确保煤炭资源整合期间的安全,房山、门头沟区人民政府要向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派驻监督人员,专人盯守,防止违法生产。整合过程中必须做到“四个严防”和“三个严禁”,即严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严禁擅自开办煤矿、私挖乱采;严禁“批小建大”,擅自提高开发规模;严禁把整装煤田化整为零,“大矿小开”。
各区、乡要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要督促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劳动组织定员,强化安全培训,制订应急预案,为竣工投入生产奠定基础。
各煤矿企业要成立工会组织,发动全矿职工对整合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和广泛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