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6〕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国务院新修订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公布实施,这是今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要依据。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贯彻实施
《条例》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
《条例》,进一步提高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群体,解决这部分人的生活问题,关系到党和政府在农村工作中的形象。贯彻实施
《条例》,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
《条例》的精神,掌握政策要求。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同时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确保
《条例》精神进乡入村、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制定方案,明确目标,落实任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较强的工作。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真正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落到实处。
(一)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排查和确认工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排查,是实施
《条例》最直接、最关键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根据
《条例》确定的五保供养条件,逐村逐户调查特困家庭情况,对符合条件人员要登记造册,设档立卡,建立供养数字库,及时审核发证。各市、县排查工作要于7月底前完成,审核发证工作于10月底前完成,新审批的五保对象的供养待遇于12月底前兑现到人,落实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