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广告监测公告制度》的通知
(湘工商广字〔2006〕66号)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1部委《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根据湖南省“打虚假、树诚信”广告专项整治行动厅际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省局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广告监测公告制度》,征求了省委宣传部、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意见,并经上述部门会签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湖南省广告监测公告制度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九日
湖南省广告监测公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治理虚假违法广告长效机制,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1部委《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他行政部门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辖区内的广告活动进行监测和公告。
第三条 监测和公告的对象是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杂志社、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等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媒体。
第四条 监测和公告的范围是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和美容服务等广告。
第五条 监测和公告的重点是下列广告行为: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含有夸大功效,宣传保证疗效等内容的药品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