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企业工会和职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上级工会检举和投诉。
第九条 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事项,企业必须向职工公开。
第十条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公开。
(一)中长期发展规划,改组(含兼并、分立)、改制、合资、合作,清算、破产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重大决策情况;
(二)生产经营盈亏状况及其原因,财务预决算、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等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情况;
(三)企业领导人员的变更及其民主评议情况,中层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的聘用情况;
(四)厂房、厂地、仓库等不动产或者设备等动产的产权变动情况及其理由,以及其他债权、债务的形成及其变化情况;
(五)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情况,职工住房政策,公积金、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职工奖惩、培训、安全生产等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议的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属于商业秘密的,可以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改制过程中,其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公开:
(一)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方案,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情况;
(三)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改制预留金情况,资产变现收益及其使用情况,内欠债务偿还方案等;
(四)改制方案中涉及职工劳动权益内容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采取管理层收购方式进行改制的,其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公开:
(一)负责制定改制方案的人员和实施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的情况;
(二)企业改制的公开竞价方案;
(三)对管理层的审计结论;
(四)管理层收购的资金来源;
(五)收购价款支付情况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予以公开;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通过职工代表与厂方协商等与本企业相适应的形式,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