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价格鉴定技术报告;
2. 价格鉴定明细表;
3. 价格认证中心资质证书复印件;
4. 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 必要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价格鉴定工作底稿。价格鉴定工作底稿是价格认证中心从接受委托开始到全部鉴定工作为止的全过程中,鉴定人员所取得或记录的反映价格鉴定项目全貌和鉴定结论形成过程的记录及依据的各种资料。价格鉴定工作底稿一般由能够反映价格鉴定工作程序、组织管理、鉴定标的状况、鉴定方法和依据、主要问题分析处理等方面的各种记录、图表、文件、凭证及其资料所组成。具体包括:
(一)价格鉴定工作底稿目录;
(二)鉴定过程总结说明;
(三)价格鉴定方案(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鉴定人员的组织安排、鉴定起止时间、鉴定范围、标的、程序和方法等);
(四)价格鉴定方案实际执行情况,方案内容逐项说明;
(五)价格鉴证目的相关文件;
(六)有关原始凭证(包括图纸、技术鉴定结论书、合同、发票、设备运行维修改造记录等);
(七)质检报告;
(八)价格鉴定依据的文件、技术标准、价格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询价笔录等;
(九)价格鉴定工作记录,发现问题及分析处理意见;
(十)价格鉴定结论书初稿;
(十一)对价格鉴定结论有重要影响的未决定事项、期后事项及其它特殊事项的有关材料和情况说明、声明;
(十二)价格认证中心项目负责人、审核人、法人代表对结论书和工作底稿的检查、修改情况,内部审议记录;
(十三)工作底稿均需注明日期,并由撰写和收集人签字;
(十四)价格认证中心和当事人声明。工作底稿中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人员及财物占有方和有关当事人应分别声明。保证其撰写或提供的资料、构成工作底稿和价格鉴定结论书各组成部分的内容真实完整,未作虚假陈述,也未遗漏重大事项;
(十五)价格鉴定工作底稿是价格鉴定主管机关和复核裁定机构审查价格鉴定结论的重要文件,原则上仅供价格鉴定主管机关、复核裁定机构审核、复核裁定价格鉴定结论和检查鉴定工作之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第二十五条 档案保管时间
(一)刑事案件价格鉴证文书档案一般保存期为适用刑期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