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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七)价格鉴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鉴定方法收集的有关资料等;
  (八)价格鉴定方法;
  (九)价格鉴定过程,写明起止日期、主要步骤等;
  (十)价格鉴定结论,即价格认证中心对鉴定标的作出的最终结果。鉴定结论中的计算结果一律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并大写。按金额大小确定尾数;属于刑事案件的一律精确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属于非刑事案件的,万元以下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万元至十万元保留到拾元,拾元以下四舍五入;拾万元以上保留到百元,百元以下四舍五入。
  (十一)价格鉴定特别事项说明
  1.价格鉴定结论成立的前提(或限定)条件和假设。
  (1)写明委托人提供资料必须客观真实;
  (2)写明鉴定结论系根据特定的前提条件和假设得出,只有在该前提条件和假设存在的情况下成立;
  (3)写明鉴定结论仅为本鉴定目的服务,如鉴定目的发生变化,鉴定结论需要重新调整;
  (4)写明是否考虑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不可抗力的影响;
  (5)写明是否考虑了特殊交易方式对鉴定结论的影响;
  (6)写明鉴定结论的有效期。
  2.价格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已经发现可能影响鉴定结论、但非价格鉴定人员所能计算的有关事项。
  3.提示报告使用者注意特别事项对鉴定结论的影响。
  4.声明
  (1)说明价格鉴定结论受到价格鉴定结论书中有关条件的限制;
  (2)说明委托人应为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价格鉴定结论书应由办案机关送达有关当事人。未经本价格认证中心许可,委托人不得将价格鉴定结论书向委托人及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公开于媒体上,否则负法律责任。
  (4)写明价格鉴定委托人如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价格鉴定结论书收到后15日内,向原鉴定的价格认证中心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直接向上级具有价格鉴定复核裁定资质的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裁定。案件当事人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人申请,由委托人向价格认证中心提出申请。
  (十二)价格鉴定作业日期
  (十三)价格认证中心,包括价格认证中心全称、公章、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十四)价格鉴定人员,由两个以上具有价格鉴定执业资格的执业人员和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写明执业资格及资格证书编号。
  (十五)附件。价格鉴定结论书附件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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