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已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的;
(二)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当时的法律已经结案的;
(三)按有关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无需重新进行价格鉴定或复核裁定的;
(四)案件当事人未经办案单位许可自行委托的;
(五)委托人自收到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在复核裁定时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的;
(六)同一刑事案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委托鉴定的目的、范围、提供的原始资料有差异,价格认证中心难于判别,司法机关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七)价格鉴定后标的物的形态发生变化或者灭失的;
(八)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已经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复核裁定一般应在受理复核裁定30日内出具复核裁定结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核裁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上下不超过10%,一般情况下应维持原结论不变。
第四章 价格鉴定方法
第十七条 由于价格鉴定目的不同,价格鉴定特定条件不同,可选择不同的鉴定方法;并根据物价部门的价格历史档案、成本资料库、价格信息网络、价格监测网络提供的有关数据,以及通过当地市场的价格采集,客观公正地作出价格鉴定结论。
第十八条 价格鉴定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法。一般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可根据情况选用一种方法,重要财物应选用其它方法进行验证修订
第十九条 市场法。是指通过市场调查,选择若干(三个或三个以上)与价格鉴定标的相同或近似的参照物,针对各项影响价格的因素,将鉴定对象分别与参照物逐项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综合分析各项差异比较结果,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
(一)基本计算公式:
鉴定值=参照物市场价格×(1±交易情况调整系数±时间调整系数±地域调整系数±功能调整系数)
(二)现行市价法的适用条件:存在三个或三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价值影响因素明确,并且可以量化。
第二十条 成本法。是指根据价格鉴定标的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的价格,减去已发生的实体性、功能性和经济性贬值,计算现时价格。
(一)基本计算公式
1.鉴定值=重置价一实体性贬值一功能性贬值一经济性贬值或=重置价x综合成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