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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价格认证中心应当自接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之日起,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3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其他案件一般情况下7日内作出价格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价格鉴定结论作出后,应向委托人出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委托人时,由委托人在《价格鉴定结论书送达回证》上盖章,并由送达人和签收人签字后归案存档。
  第十四条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由价格鉴定小组成员集体认定、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专用章后生效。《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应载明:
  (一)价格鉴定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质量状况、鉴定目的、鉴定日期。
  (二)价格鉴定标的的现存地点、现实状况及鉴定说明。
  (三)价格鉴定因素分析、鉴定依据、鉴定方法和过程述要。
  (四)价格鉴定结论。
  (五)鉴定结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和有关材料。
  (六)价格认证中心全称,2名以上具有执业资格鉴定人员和价格认证中心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印章。
  第十五条 委托人接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后,又发现了新的情况和材料,或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价格认证中心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也可直接向省价格认证中心或省价格认证中心授权的、有复核裁定资格的市级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裁定,或者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申请最终复核裁定。案件当事人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委托人申请,由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申请复核裁定时,需提交《涉案财物价格复核裁定委托书》。《涉案财物价格复核裁定委托书》应载明:
  (一)提出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
  (二)提出复核裁定的主要理由的依据,以及搜集和取证过程概述;
  (三)依据的提供方和收集依据的具体经办人应加盖印章,并对提供依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四)原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结论书;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委托人联系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如有下列情况,复核裁定机构不得进行价格复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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