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场调查与搜集资料:
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要与鉴定目的、价格类型、鉴定基准日相一致,采价点一般要选择三个以上,要注意扣除采价中不合理因素,采集与价格类型相符合的真实成交价。价格鉴定人员在调查前先根据委托人申报财物进行分类,如通用机械、专用设备车辆、船舶、仪表、电器、日用品、建材、文物、贵金属、无形资产等,以便按类进行调查。
1.进行价格调查:
(1)按国家规定的定价形式进行调查。鉴定标的属于国家定价的品种,采集国家规定的价格;鉴定标的属于国家指导价的品种,采集国家指导价的中准价、最高限价、最低限价;鉴定标的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品种,采集市场中等水平的价格。
(2)按鉴定标的性质、鉴定目的分别采集不同经营单位的价格。大型设备及生产资料采集工厂直销价或物资部门供应价;批量大的财物和批发企业的货物分别采集生产经营单位的出厂、批发价格;小型机电财物、个人生活用品零售企业的货物采集经营单位的批发、零售价格。
(3)特殊财物价格的调查。文物、珠宝、贵金属应先请有关部门作品质鉴定后,再向专营商店采集同类财物的价格;一般野生动(植)物采集市场中等水平价格;进口财物在市场上有价格的,采集同类财物市场价格;市场上没有同类财物价格的采集国外同类财物现价或价格变动情况、基准日汇率及各项进口费用。
2.价格指数调查
某些专用设备,委托人提供原购置价,但找不到鉴定当期价格的,可调查该财物当期当地价格指数,为使鉴定价格准确,尽可能采集该财物的小类价格指数。
3.搜集参考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编印的价格资料;有关部门编印的专业价格资料;信息报刊登载的价格资料;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编制的各年《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或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全国固定资产价值(评)估系数标准目录》;当地统计部门编制的各期分类价格指数;有关部门发布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属于以下财物不做价格鉴定:
1.违禁品,如毒品、淫秽财物、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
2.国家文物管理局规定的馆藏三级以上文物;
3.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衍生物);
4.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和权属不清的纠纷财物;
5.既无残值又无使用价值的;
6.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准进入流通领域的财物。
第十二条 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时的当地同类财物质量状况和新旧程度按质进行价格鉴定。所谓“当地”一般是指该地行政区域内。但对当地没有同类财物价格的,可以邻近地区的交易市场或中心市场交易价格为依据,并考虑运、搬费用等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