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准日的确定,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以办案机关确定的日期为准。办案机关没有确定基准日的,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但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一)刑事案件中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定基准日一般为侵财作案日(或案发日);一案中有不同的作案日,应根据不同作案日分别进行价格鉴定。贪污、贿赂案件的返赃财物,按委托人要求确定价格鉴定基准日。
(二)查封、罚没物一般以司法或行政执行查封、罚没日期为价格鉴定基准日。如查封物、罚没物需变卖处理,应以委托价格鉴定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三)纠纷、抵债物一般以委托人约定的时间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四)抵押物一般以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五)无主物中无法交付货主的货物,以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其它无主物以价格鉴定日或变卖处理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六)其他涉案财物一般以委托价格鉴定时间或委托人约定的时间作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第十条 价格认证中心受理委托后,依据委托人递交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和所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现场勘验、市场调查和资料搜集。
(一)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必须由两名以上价格鉴定人员参加,对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的涉案财物鉴定,应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行技术鉴定,配合做好技术(质量)鉴定结论,并在鉴定文书上签字或盖章。
1.勘察内容:按委托人提供的财物填报表顺序对鉴定标的进行现场勘验。核实鉴定标的。了解技术使用宏观环境,如使用环境、强度、利用率、技术改造等情况。了解具体情况,如财物类别、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启用时间、购买价格、产权归属、主要用途、功能、使用能源、工作精度、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大修周期等情况。了解其他与该财物价值相关的内容。根据勘验情况现场初步估定单项成新率。在勘验过程中如发现遗漏、重复以及与委托不符的情况,应及时与委托人联系确认,必要时变更委托。
2.勘验方式:对价值高的涉案财物,应逐个勘查;对价值低、数量大的成批财物,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检查或抽查,抽查数量不低于总量的30%;在勘察过程中,价格鉴定人员应填写工作底稿,作好现场勘验记录。
3.技术鉴定:通过现场勘查无法确定新旧程度和尚可使用时间等价格鉴定所需的基础资料时,价格鉴定人员须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方法对标的物进行技术鉴定。委托人未提供鉴定物质量状况,鉴定人员又无法确定时,应要求委托人或由价格认证中心代理委托人到国家法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再进行价格鉴定。需要抽样鉴定质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抽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