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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一)具有法人资格,其性质为事业单位;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价格鉴证师或持有国家计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人员3人以上;
  (五)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不低于在编总人数的30%.
  第六条 价格鉴定人员必须在一个价格认证中心内从业,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后继教育,按规定进行资格年审。价格鉴定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 价格鉴定程序

  第七条 价格鉴定委托人:
  (一)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委托人为负责办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含派出机构)、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纪检监察机关、经济仲裁机构;
  (二)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委托人为审判机关,或经审判机关同意双方当事人;
  (三)罚没财物,委托人为负责执法或处理的机关、组织;
  (四)无主财物,委托人为法律规定的有权处理的部门或组织;
  (五)依法需要变卖(拍卖)的查封、扣押、追缴、抵税、抵贷、质押、抵债等财物的价格或者拍卖保留价格的鉴定,委托人为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或拍卖机构;
  (六)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双方当事人直接委托。
  第八条 价格鉴定委托程序:
  委托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时,委托人应递交《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应载明:
  (一)委托人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价格鉴定标的品名、牌号、规格型号、数量、来源及购置时间、购置地点、购置价格、质量状况、财物性质(指盗窃、抢劫、抵债、拍卖、罚没等),鉴定目的、鉴定基准日期、委托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加盖委托人印章,并根据需要附有关实物或图片、合同、图纸、权属证明、技术说明、质量鉴定结论等资料;
  (二)查封、扣押、追缴、罚没财物应注明起获的时间、地点及其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涉案财物如有图片的应附图片(照片或图片复印件);灭失财物除填写上述内容外,委托人应提供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复印件、办案机关对有关情况认定结论(事实)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并由委托机关负责人签字;
  (三)委托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价格鉴定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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