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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价发[2003]55号)


各市物价局、各市价格认证中心:
  现将《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三年四月一日

  附:
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标准,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规范价格鉴定行为,提高价格鉴定的科学性,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及《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涉案财物是指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涉及的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无主物、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财物、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是价格鉴证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价格鉴证机构的管理与监督。价格鉴证机构统一名称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人员是指取得价格鉴证师资格或国家计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价格认证中心按照本操作规程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授权组织、仲裁机构确认后,作为处理、审理、裁决、执行案件中确定涉案财物价值(最终以价格表示)的依据。

第二章 价格鉴定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人,具体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授权组织、仲裁机构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工作。价格认证中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价格认证中心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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