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技术成熟程度。价格鉴定时应认真分析其成熟程度、行业水平、国际国内知名度、运用的风险等,以便对其价值进行修正。
4.技术寿命周期。无形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确定的一般方法是:
(1)按设计年限确定。
(2)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期限来确定。
(3)根据国家法规确定。如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年,著作权截止于作者逝世后第50年的 12月31日等。
(4)按照国内外惯例确定。
(5)依据有关资料分析研究确定。
5.转让内容,所有权的转让价格高,使用权的转让价格低。
6.市场供需状况,无形资产的适用程度越高,其市场需求就越大,价格就越高;反之,价格就相应越低。
(二)鉴定方法
1.收益法。
用收益法对无形资产价格鉴定时,应注意分析超额获利能力和预测收益,注意收益额的计算口径与被鉴定无形资产相对应,不能将其它资产带来的收益误算到被鉴定无形资产的收益中去,应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宏观经济环境、技术进步、行业发展变化、企业经营管理、产品更新和替代等因素对被鉴定无形资产收益期、收益额和折现率的影响。
2.市价法。用市价法对无形资产价格鉴定时,应注意被鉴定无形资产确实适宜用市价法,被鉴定无形资产应可以在公开的市场上交易,应充分重视被鉴定无形资产的特点。当类似无形资产之间具有可比性时,应根据交易条件、交易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的差异,作必要调整后确定鉴定价格。当被鉴定无形资产曾向多个使用者转让使用权时,应结合受让者的具体情况调整确定鉴定价格。
3.成本法,基本公式为:
鉴定值=无形资产重置价- 功能性贬值 - 经济性贬值
用成本法对无形资产价格鉴定时,要注意分析被鉴定无形资产是否更适用其它方法,只有当被鉴定无形资产不宜采用收益法、市价法鉴定时,才考虑采用成本法。应注意根据现行条件下重新形成或取得被鉴定无形资产所需的全部费用来确定其重置价,再扣除实际存在的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其结果为被鉴定无形资产的鉴定价格。
第四章 拍卖保留价(底价)估算
第十五条 委托人需鉴定拍卖保留价(底价)时,应在委托中注明需鉴定的价格形式、目的。没有注明需即时变现或在公开拍卖市场拍卖的,不鉴定拍卖保留价。
第十六条 鉴定拍卖保留价(底价)应以鉴定的实际价值为基价进行计算,并考虑如下因素折算:
(一)拍卖佣金:《
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的百分之五的佣金,折算因素应考虑不超过5%;
(二)交易税费:一般按交易额2%掌握;
(三)拍卖市场竞买人预测:根据涉案财物的不同,预测竞买人的多少,根据不同财物市场接受情况考虑竞价空间,可按10-20%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