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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的具体原则暨计算方法(试行)》的通知

  整车价格鉴定应包括国家规定的一次性交纳的车辆税费,其它如车辆使用税、保险费、客货附加费和养路费等均不计入基价。
  (二)零配件价格的鉴定
  应采用国家指定生产或经销汽车零配件的企业销售价格,结合考虑批量、渠道、环节等因素进行鉴定。
  进口零配件原则上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若市场无同一类一型零配件的,亦可按海关验证的报价加运至本地的运费、保险费计价。
  进口小汽车零部件,可按同一品牌、型号的整车价格的比例鉴定。
  发动机箱占整车价格比例15%
  变速箱占整车价格比例8%
  前后桥占整车价格比例17%
  车体占整车价格比例60%
  如车门、座椅、音响从车体上拆除,其价值占整车价格:车门占整车价格比例3%
  座椅占整车价格比例2%
  音响占整车价格比例1.5%
  现场鉴定原则上不设待查项目。
  (三)事故车损配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更换:
  影响安全行驶的;
  修复价格超过单项零配件价值50%以上的;
  技术要求认可不能修复的。
  (四)事故车损配件更换按质量对等的原则计算。
  第十条 移动电话机和寻呼机价格鉴定
  (一)登记并核对移动电话机和寻呼机的厂牌、型号、附件和购机时间、入网时间及其它需要记录的项目,查验该机性能、外观和使用保养状况。
  (二)刑事案件中盗窃、抢劫案的移动电话机和寻呼机基价不计算其一次性缴纳的费用及预付电话费;贪污、受贿等案的基价计算其一次性缴纳的费用及预付电话费(未入网开机的除外),一次性缴纳的费用及预付电话费一般以价格鉴定基准日计算。
  (三)基价中应计算机身和随机附件(电池板、充电器和其它附件)价值。
  (四)根据移动电话机和寻呼机的使用年限和使用状况确定其综合折旧率或成新率(可参考附录一:通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附录四: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断标准参考表);凡超过折旧年限尚在使用的移动电话机或寻呼机,应重新评定其尚可使用的年限,确定综合折旧率或成新率;一次性缴纳的费用及预付电话费不计入折旧。
  (五)手持式移动电话机和寻呼机的价格鉴定计算公式:
  鉴定值(一般案件)=基价×(1-综合折旧率)
  鉴定值(贪污、受贿案件)=基价×成新率+(一次性缴纳的费用及预付电话费)
  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家用电器价格鉴定
  (一)登记并核对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的产地、厂牌、附件和出厂时间、购买时间及其它需要记录的项目,电子计算机等高科技产品应详细登记其硬件、软件的技术指标;查验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的性能、外观和使用保养状况。
  (二)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参考折旧年限(可参考附录一:通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附录四: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断标准参考表)。凡超过折旧年限尚在使用的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可参考鉴定基准日内当地旧货市场同型财物的中等成交价或收购价确定价值。
  (三)办公设备、家用电器价格鉴定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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